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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绍兴诸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流程

发布时间:2023-10-17 22:3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绍兴医疗保险,绍兴医保申报,2020绍兴诸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流程

内容简介

一、受理时间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二、受理地点诸暨市暨东路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102室外内审窗口。联系电话:0575—87598875三、定点规划(一)拟新增数量:8家(二)区域规划1.下列镇乡辖区内拟各新增1家定点药店:(1)目前辖区内无定点药店的岭北

一、受理时间

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

二、受理地点

诸暨市暨东路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102室外内审窗口。

联系电话:0575—87598875

三、定点规划

(一)拟新增数量:8家

(二)区域规划

1.下列镇乡辖区内拟各新增1家定点药店:

(1)目前辖区内无定点药店的岭北镇、浬浦镇、同山镇、东和乡;

(2)目前辖区内只有1家定点药店且户籍人口数居前的东白湖镇、应店街镇、次坞镇、璜山镇。

2.各辖区内申报的零售药店按综合评定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拟定点名单,最高分的零售药店因故未能纳入定点的,由第二名递补,以此类推。以上情况出现相同得分的,一并纳入。

3.各辖区范围内无零售药店申报或经评定无符合定点要求的,相应名额不调剂、不保留。

四、申报条件

申请医保定点的药店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定点药店设置规划。

2.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租用商场、超市门面开设的药店,必须具备独立《营业执照》,且财务独立,社会保险参保独立),在现址正常营业半年以上(药店的营业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3.遵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自提出申请定点之日起前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D级的,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无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4.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具备与智慧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基本条件;安装使用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收费计算机管理;采用药品条形码(无条形码的除外)支付结算,实现电脑系统自动做账,建立电子进销存台账记录;承诺在协议签订前在刷卡收银区、取药区、进出通道等关键位置配备音视频摄像监控设施;承诺按智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经营药品品种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摆放,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占配备总药品的比例达到70%以上,且目录内西药药品数量不少于400种(以国药准字号为准),中成药不少于200种;开展中药饮片业务的,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能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6.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配置药店内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得挂名或兼职,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驻店药师在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7.依法为应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连续参保半年以上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50%以上;退休人员需提供相关依据(劳务合同、工资清单)。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中药师)应在申请日期三个月前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本店执业资格注册。

8.药店商品销售范围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卫消证字号产品(卫消证字号日用品除外,实行销售负面清单制,详见附件1)等;兼营保健食品(具有“食健字号”商品)需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且其经营(展示)面积不得超过经营(展示)总面积的25%;不得销售其他用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

9.严格按规定销售药品,处方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按规定可以登记销售的处方药品,药店在销售时,须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药店按规定设立的中医坐堂诊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其诊所医师开具的处方,只允许在本药店内使用。

五、申报所需材料

1.《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

2.《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一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一份;

5.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注册证(或资格证)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电子版本拷贝,另报名当日请携带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