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7〕7号)等规定,我市将开展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申报工作。有意向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注意了!!
01、申请条件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诸暨市范围内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属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院范围的医疗机构。
(二)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诸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2.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
3.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5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左右;
4.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病房), 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
5.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6.拥有5名以上专业康复专业医师(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至少1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10名以上。
02、审批流程
(一)申报
1.符合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2021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30日向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诸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书》1份。
2.符合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准入条件的康复机构,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20日向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诸暨市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申请书》1份、康复病(区)房、床位数量及康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包括用房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康复专业执业医师和专业康复治疗师花名册以及康复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专业康复治疗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展的主要康复项目及设备清单(包括型号及功能)。
(二)初审
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筛选,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根据初审意见补齐材料。
(三)审核
经办机构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对申报的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评估评价
各级经办机构成立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工作小组,组长由经办机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由人力社保、医保、卫健和财政等部门人员、行业协会、参保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组成,其中参保人员可由参保单位推荐或参保人员自荐,经办机构随机选取。评估小组依据书面申报资料、现场查访情况、服务承诺等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纪检部门监督,形成拟纳入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名单,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五)公示和公告
拟纳入工伤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在诸暨市政府网人力社保板块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六)签订服务协议
经评估合格并经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03、联系方式
地址: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58号诸暨市社保中心南620稽核科
电话:0575-8711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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