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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

发布时间:2023-08-09 16:2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绍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绍兴医保,绍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

内容简介

参保对象:(一)本市户籍的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和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成年人)。(二)非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下列人员:1. 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2. 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的人员;3. 在本市从事宗教教职的人员;4. 持有本市颁发的《浙江省居

参保对象:

(一)本市户籍的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和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成年人)。

(二)非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下列人员:

1. 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

2. 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的人员;

3. 在本市从事宗教教职的人员;

4. 持有本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规定:

1.从2022年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由各地精防办提供。

2.对重复参保的人员,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得按最高补差原则给予报销。

3.鼓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我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越惠保”。

4.实行家庭共济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历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从共济人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支付;其中,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的费用,先按照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费用从共济人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支付。开通时间另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