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7日(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柯桥区纺都路1066号,区公共服务大楼17楼1721室。
联系电话:84120185、84120187
三、规划数量
2020年度规划拟新纳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0家,拟新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不作限制。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租用商场、超市门面开设的药店,必须具备独立《营业执照》,且财务独立,社会保险参保独立),在现址正常营业半年以上(药店的营业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2.遵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自提出申请定点之日起前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D级的,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无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3.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具备与智慧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基本条件;安装使用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收费计算机管理;采用药品条形码(无条形码的除外)支付结算,实现电脑系统自动做账,建立电子进销存台账记录;承诺在协议签订前在刷卡收银区、取药区、进出通道等关键位置配备音视频摄像监控设施;承诺按智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经营药品品种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摆放,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占配备总药品的比例达到70%以上,且目录内西药药品数量不少于400种(以国药准字号为准),中成药不少于200种;开展中药饮片业务的,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能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5.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配置药店内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得挂名或兼职,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驻店药师在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6.依法为应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连续参保半年以上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50%以上;退休人员需提供相关依据(劳务合同、工资清单)。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中药师)应在申请日期三个月前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本店执业资格注册。
7.药店商品销售范围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卫消证字号产品(卫消证字号日用品除外,实行销售负面清单制,详见附件1)等;兼营保健食品(具有“食健字号”商品)需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且其经营(展示)面积不得超过经营(展示)总面积的25%;不得销售其他用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
8.严格按规定销售药品,处方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按规定可以登记销售的处方药品,药店在销售时,须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药店按规定设立的中医坐堂诊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其诊所医师开具的处方,只允许在本药店内使用。
(二)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提出定点申请时已营业3个月以上(营业时间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2.严格执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提出定点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不足1年的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理的,且无重大医疗事故。
3.具备与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医保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统计信息管理等内部制度。
4.具备符合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收费、财务实现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网络具备与智慧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基本条件;安装使用药品和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实时管理;安装对收费结算行为实施全程实时监控的音视频摄像监控系统;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医保编码;承诺按智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医疗机构开展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服务项目数量占该机构已开展的医疗服务总项目数量比例、配备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数量占该机构已配备的总药品数量比例均达到70%以上。能确保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诊疗、配药等医药服务。
6.承担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数不少于50张[按国家规定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除外],眼科类等专科医疗机构不少于20张,口腔类医疗机构治疗椅不少于20张。
7.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的数量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按卫生健康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确定的“建设级别”为准);依法为应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连续参保3个月以上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50%以上;退休人员需提供相关依据(劳务合同、工资清单)。
8.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工作,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医保工作。核定床位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疗保障办公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所需材料
(一)零售药店
1.《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
2.《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一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一份。
5.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注册证(或资格证)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
样表见附件一至附件六。
(二)医疗机构
1.《绍兴市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3份。
2.《绍兴市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自评表》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书(无等级不需提供)、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经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1份。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样表见附件七至附件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