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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医保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04 16:0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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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职工医保政策1.统一缴费标准。2019年全市的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为2%。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5%,职工个人缴费为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省职平工资的5%。2.确定个人账户。全市的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

一、职工医保政策

1.统一缴费标准。2019年全市的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为2%。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5%,职工个人缴费为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省职平工资的5%。

2.确定个人账户。全市的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省职平工资的1%划入个人账户。其他用人单位,市区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省职平工资的5%划入个人账户,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制度实施后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3.统一起付标准。普通门诊和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统一为400元。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

4.统一待遇标准。普通门诊4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在基层医院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75%,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医院医疗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在职职工报销65%,退休人员报销70%。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其中5万元以下费用,基层医院,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在其他医院,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部分,不再区分基层和其他医院,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25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90%报销,上不封顶。

5.统一转外就医自理比例。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到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自理5%;到非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自理15%。未办理转院手续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分别在原来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1.统一缴费标准。2019年大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其他城乡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1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2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890元。

2.统一起付标准。普通门诊统一为50元,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同职工医保。

3.统一待遇标准。普通门诊50元以上的费用在市内基层医院报销5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60%;在市内其他医院报销15%,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25%。一年内净报销800元(其中有效签约人员,在基层医院普通门诊的,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以下费用,在基层医院报销85%,在其他医院报销75%。

4.确定转外就医自理比例。市区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的,到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自理10%;到非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自理25%。诸暨市、嵊州市和新昌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调整各自设置的转外自理比例,三年后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未办理转院手续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分别在原来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三、大病保险政策

1.统一筹资机制。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得低于人均40 元,参保人员个人承担40%,政府或单位承担60%。政府、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中整体划拨;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其中,市区和各县(市)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超过 24 个月的,暂不缴纳大病保险费。

2.统一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的待遇分两个方面,一是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经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的费用及转外就医承担的自理比例费用,累计超过2.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0%,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二是特殊药品的报销待遇,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发生的累计费用,8000 元以上至 40 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