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职业性中暑
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二、诊断原则
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型的疾病,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三、临床表现
1.中暑先兆: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定时间后,出现多汗、口渴、头晕、头痛、全身疲乏、胸闷、心悸、恶心、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升高,不超过38℃。
2.轻症中暑:中暑先兆的症状加重,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3.重症中暑—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型,也可出现混合型。
(1)热射病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发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2)热痉挛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正常或仅有低热。
(3)热衰竭
起病迅速,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四、哪些工作属于高温作业
1.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如:冶金工业的熔炼等岗位。
2.高温、高湿作业。如:印染、造纸行业的车间作业。
3.夏季露天作业。如:建筑工地工人、养路工等露天作业。
五、职业性中暑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
相关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