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医保中心
89102739越城区延安东路665号
柯桥区医保中心
81110613柯桥区纺都路1066号一楼
上虞区医保中心
82219077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
诸暨市医保中心
87013576 87373990 诸暨市暨东路58号
嵊州市医保中中心
83278051 嵊州市官河南路79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C区
新昌县医保中心
86044392新昌县江滨西路60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其他规定:
1.从2022年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由各地精防办提供。
2.对重复参保的人员,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得按最高补差原则给予报销。
3.鼓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我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越惠保”。
4.实行家庭共济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历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从共济人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支付;其中,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的费用,先按照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费用从共济人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支付。开通时间另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