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夫妻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夫妻两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住房最高提取额度为1000元/月•户。
1问:职工配偶有住房,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租赁住房的提取仅限于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房,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配偶有住房的不属于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范围
2问:职工的无房证明,哪个部门可提供?
答: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由国土部门出具。
具体地址: 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二楼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575-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