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下:
各区县贷款额度表:
贷款额度:
(一)户可贷基准额度=(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为15倍。同时,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可贷额度。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70%。
(三)购买二手住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70%(房价原则取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承担,房价取评估价、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
(四)购买拍卖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70%(房价原则取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承担,房价取评估价、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
(五)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50%。
(六)不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七)绍兴市委明确的五类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全额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各区(县、市)各自推出的特色高层次人才,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以上浮但最高不超过50%。
(八)购买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房,贷款额度在管委会确定的限额范围内可以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购买新建成品住宅的,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计算确定贷款额度。
(九)绍兴市实行贷款保底政策,全市保底贷款额度不低于20万,其中三区不低于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