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可贷基准额度=(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为10倍。同时,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可贷额度。
例如,一名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年来的余额为12万元,那么他的月均余额则为1万元;其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年来的余额也为12万元,那么其共同申请人的余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也为1万元。这名贷款申请人的户可贷基准额度则为:
(10000+10000)×10=200000元
故不考虑贷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等其他方面因素,其单纯的户可贷基准额度就为20万元。
2.购买商品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70%。
3.购买“二手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70%(房价原则取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房价取评估价、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
4.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50%。
5.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6.市委明确的五类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全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区(县、市)各自推出的特色高层次人才,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限额最高可以上浮50%。
7.购买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房,可贷额度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限额范围内最高可上浮20%;购买新建成品住宅的,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计算确定贷款额度。
8.实行保底贷款政策,全市保底贷款额度设定不低于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