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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购买自住住房提怎么取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3-06-30 10:0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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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国家法律依据(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决定机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3.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票据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超过所提供票据金额,并且与贷款总额之和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房款总额;4.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一人只能申请提取一次;5.因房屋拆迁享受现金或房票补偿的缴存职工,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超过用补偿款或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6.不同的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时间须在十二个月以上。

十一、禁止性要求

1.一次性提前还贷和销户提取除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2.在本市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夫妻双方不得再进行柜面提取。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现场自助机申请

联系电话:0575-12329

办公地址: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二楼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八、审批结果

划转提取资金,出具《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凭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5-12329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5-85089016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二楼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5-1232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