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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退休提取公积金材料

绍兴市退休提取公积金材料

发布时间:2022-11-26 22:5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绍兴市住房公积金,退休提取公积金,绍兴市退休提取公积金材料

内容简介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退休提取公积金由越城管理部牵头实施,为即办件,即当场交材料,当场办理,当场告知是否可办结。关于绍兴退休提取公积金的申请可以在网上申请或者现场窗口申请,但并不支持自动终端办理,也不可预约办理。绍兴退休提取公积金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退休提取公积金由越城管理部牵头实施,为即办件,即当场交材料,当场办理,当场告知是否可办结。关于绍兴退休提取公积金的申请可以在网上申请或者现场窗口申请,但并不支持自动终端办理,也不可预约办理。绍兴退休提取公积金的申请办结后,在窗口办理,当场送达,在网上申请会发送一份电子文件。另外,关于退休提取公积金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职工离休、退休手续正在办理中,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需办妥离休、退休手续,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网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

窗口办理:

线下办事地点/时间

具体地址: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二楼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0575-12329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职工离休、退休的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