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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租赁自住住房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3-03-15 05:3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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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四、受理机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职工夫妻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夫妻两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住房最高提取额度为1000元/月•户。

八、禁止性要求

一次性提前还贷和销户提取除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5-12329

办公地址: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二楼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划转提取资金,出具《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凭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5-1232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5-85089016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二楼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5-1232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